【发布部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发布日期】 2010.01.27
【实施日期】 2010.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收费办法(试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0年1月27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收取其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由仲裁委员会代为指定评审专家的,每人次收费人民币5,000元。
第三条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评审专家回避事宜的,每人次收费人民币8,000元。该费用应当由提出回避申请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由仲裁委员会对评审意见草案进行核阅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每件收费人民币20,000-50,000元。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为《评审组成员协议》的达成提供辅助性秘书服务的,收费人民币2,000元。根据具体情况,仲裁委员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费用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为评审组和当事人之间的会晤和评审调查会提供场所、设备及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第七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办法第二、四、五、六条中规定的费用,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将在当事人缴纳了足额费用后,向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按照本办法应当承担费用的一方当事人不缴纳相关款项的,可以由其他当事人先行垫付。
第九条 本收费办法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收费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