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国知办函保字〔2021〕1227号
公布日期:2021.12.29
施行日期:202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函
(国知办函保字〔2021〕1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法条适用问题的请示》(桂知报〔2021〕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了细化。因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条款序号作出了调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目前正在修改过程中,关于现行实施细则援引的修改前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序号,宜适应性理解为修改后的专利法相关条款序号予以适用。因此,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在办案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特此函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