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政务院(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52.03.11
【实施日期】 1952.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政务院关于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的命令
(1952年3月11日)
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两个文件,业经本院三月八日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务会议讨论批准,兹特公布,望各地遵照试行。在试行中,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如有认为须要补充、修改之处,应报告本院审核批准。
这两个文件,对于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违反政府法令的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所犯的严重错误,都已按其情节轻重、坦白检讨的态度,分别定出不同的处分;同时,两个文件又充分地体现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这是符合于当前的实际的,是正确的。这两个文件发布以后,对于所有尚未坦白或坦白尚未彻底的贪污、盗窃分子仍应彻底揭发、检举,不得因大多数的问题已转入处理阶段而稍有放松,以致影响反贪污、反盗窃斗争任务的彻底完成。
伟大的“三反”和“五反”运动,教育了国家工作人员,教育了全国人民,并将在全国范围内,肃清旧社会的污毒,树立新社会廉洁朴素的风气,使全国人民更加团结,使人民民主专政更加巩固。
在“三反”和“五反”运动结束以后,国家建设工作即将迅速地转入新阶段。过此以后,不论任何人,如再有此类违法乱纪、破坏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制度的行为,均将视为危害国家建设事业,定予从严惩处,绝不宽贷。
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