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日期201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各结算成员:
根据新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签署程序的要求,经我公司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我公司2013年12月9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发布的《债券结算资金账户使用协议》及其签署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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