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发文日期2014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及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法规,现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的有关待遇明确如下:
一、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不含单处附加刑)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被判处管制或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管制和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退役金中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 资、基础工资(2001年-2005年转业人员)、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转业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役金(不含津贴补贴项目)的数额之和发给生活费。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三、 除本通知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刑满释放后,可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但根据罪行的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职级待遇的重新确定,由省级军转部门办理,并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