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
发文日期1982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侨政政字第181号
施行日期1982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答复
…………
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其确属冤、错、假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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