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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困难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9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5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1985年8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

为了解决人民法院经费开支困难的问题,财政部根据中共中央36号文件关于对政法各部门的经费要给予保障、单列户头的精神,在《198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了“司法检察支出”科目,把人民法院的机关经费、业务费、干训经费和其他经费从“行政支出”科目中分列出来;1983年,国务院在国发180号文件中进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法院必需的业务经费,要切实予以解决”。据此,各地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厅(局)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业务费开支方面给了法院一些照顾。两年多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困难的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特别是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以来,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在经费方面给人民法院以很大的支持,使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但是,有些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仍比较紧张、缺口很大,一年的经费常常是10个月、甚至半年就用完了。由于缺少办案经费,有的法院不能派人外出调查核证事实、及时结案,致使一些民事纠纷矛盾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有的法院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判案件,该指定律师的因付不出律师费用不能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该公开审判的也无钱租赁场地开庭审判,等等。这些不仅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声誉。

今年1月10日,×××同志在一份材料上批示:“法院系统长期是我们党不重视的部门,从办公建筑、办公用费到人员设置,都比别的系统差,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现在提倡法制,工作开展了,应该如何适当地解决一下,请你们商量出一个办法来才好。”现就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经费困难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人民法院的经费尚未实行单列的地方,要从1986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实行单列户头、单独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对法院经费实行单列以后,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人民法院所必需的司法业务费和干训经费,要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切实予以保障。这是人民法院实行“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审判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所列项目和干部培训计划,实事求是地编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本着勤俭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从严掌握,合理使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司法业务费和干训经费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人民法院这两项经费的开支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3. 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人民法院司法业务费和干训经费的办法,改为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拨款,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使用,这对于合理分配,调剂使用司法业务费,保证办案经费的开支,起到一定的作用。凡是具备这种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人民法院司法业务费和干训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4.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处在审判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庭没有办公用房,设备十分简陋,办公条件非常艰苦。根据中央政法会议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和综合治理的方针,请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人民法院的司法业务费时,要照顾到人民法庭的需要,对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业务设备购置开支,给予支持,使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5. 各级财政部门压缩行政经费时,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业务费中的办案费要给以保障,以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特殊、重大案件需要较大数额的经费开支时,应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

请将此通知逐级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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