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函〔2013〕352号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民函〔2013〕352号)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登记。该研究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法学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作出积极贡献。
研究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