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信部政〔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已经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0日公布,并于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为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是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出台后我国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电信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国办75号文件一样, 《司法解释》将对我国综合治理电信市场,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配合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 《司法解释》,进一步做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提出要求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学习 《司法解释》,理解和掌握 《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和精神实质。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为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它为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把 《司法解释》与《电信条例》、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一起学习,理解 《司法解释》的各项具体规定,依法监管,守法经营。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追究严重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行为确定了法律适用依据。司法机关在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电信管理部门和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配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妨碍了通信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司法机关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对电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各级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互联互通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法,维护正常的电信网间互联秩序。对于所辖区域内出现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事件,要严格执法,依法解决,并及时报告信息产业部;各电信运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信网间互联的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电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各电信集团公司(电信运营企业总部)要督促所属公司(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关于电信网间互联的各有关规定,监督所属公司(分支机构)做好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