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资厅发法规〔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在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法律责任时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复字[2004]1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应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清偿债务应以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和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规定确定罚金数额。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请予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法规[2004]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目前,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189家,其所属三级以上子企业为11590户,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户数的24.8%。这些企业中尤其是集团一级有相当一部分未改制,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进行规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民事责任应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但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债权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认识上有偏差,往往对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子企业在注册资本到位、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权人的债权时,要求其出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此外,1997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补充规定增加了多种单位犯罪,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构成单位犯罪并被判处罚金刑时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追究其出资企业,法律上亦无明文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如果该部分法律责任没有限制,则国有资产权益的所有人或授权人将深受其累,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我们建议: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承担责任,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其出资企业以对被出资企业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由于此问题涉及法律解释,特请你委予以明确。
二00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