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发〔2000〕1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保证公安部门更加有效地履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决定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要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安队伍相结合;要同正在进行的深化职称改革相衔接,逐步建立起政府指导下的专业技术水平社会评价机制,通过社会评价办法确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保人才评价的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二、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范围仅限定于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中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公安部门中机关的人员不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通过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获得,并作为从事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的必备条件。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三、 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参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标准参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标准,并结合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工作特点制定。
四、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靠用系列、等级、名称和任职资格使用等,由人事部、公安部共同确定。
五、 为做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人事部、公安部将成立试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采取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办法进行。
六、 任职资格试点工作先在广东、安徽、福建、内蒙古、重庆五省(区、市)进行。请各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厅(局)接此通知后,认真按照通知精神,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未确定为试点的省(区、市),不得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行工作。附件: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2000年1月27日
附件: 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方案
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在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试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先行试点、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决定在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广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五个省(区、市)公安厅(局)的刑事、技术侦察队进行,人员范围为在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等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现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靠用系列、等级与名称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法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
中级:主检法医师
初级:法医师、法医士
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级、名称为: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专业技术职位
各试点省(区、市)根据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试点的专业技术职位,明确职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待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试点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依据(专业技术职位具体设置办法另文下发)。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以及学历和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
各试点单位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考核,并填写推荐意见。
(三)考试
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按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侦察三个专业分别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等。
(四)评审
人事部、公安部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试点省(区、市)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评审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审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考试情况进行评审。评审合格人员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使用
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后,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要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对没有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现在专业技术职位上工作的人员,要逐步调整。
四、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调查研究。在2000年一季度人事部、公安部组织对有关试点省(区、市)的刑事、技术侦察队中的专业技术职位及人员队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明确职位。2000年二季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发《试点单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实施办法》,试点单位上报专业技术职位设置方案,报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制定条件。在2000年二季度制定下发任职资格标准条件和考试评审办法。
(四)考试评审。在2000年三季度,召开会议,部署开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评审的工作。
(五)资格使用。2000年三、四季度,公布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职位,组织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未获得资格的人员,逐步调整。
(六)总结验收。在2000年四季度,对试点单位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总结的基础上,部署在全国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队全面推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五、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人事部、公安部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试点工作。试点省(区、市)人事、公安部门也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