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老函〔1987〕5号
公布日期:1987.08.03
施行日期:198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3日)
青海省干部局:
青老发(1986)047号函悉。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