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刑〔1998〕72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刑侦局、刑警(侦)总队、刑侦处: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向当事人或协作单位索要、收取钱物的情况十分突出,而且名目繁多。有的以办案补助费、奖励费、鉴定费等名义向当事人收钱;有的在办案中,按照涉案金额的比例收取提成;有的在协作办案时以特情费、看押费、汽油费、赞助费、补助费等名目向协作单位索要钱物,不给钱物就不配合办案。上述行为,严重背离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重损害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刑侦部门密切协作的优良传统,影响了警民关系,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必须坚决纠正。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惟一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虽然目前各地刑侦部门普遍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困难,但是不管多么困难,也不能以向当事人和协作单位索要钱物来解决。各级刑侦部门和广大刑警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发扬刑侦部门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克服困难,圆满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使命。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 各级刑侦部门要组织广大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公通字[1993]52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公通字[1995]39号)和《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号)等有关文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当事人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办案费用。凡此前规定办案可以提成或实行提成的地方,要立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 各级刑侦部门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异地拘留、逮捕和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请求协作的单位索要办案费。
四、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督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刑侦部门有关办案经费困难的问题,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反映,取得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用正当的渠道解决。
19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