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5.05.02
施行日期:1995.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侦察办案等公务活动中,受利益驱动,以种种借口,向案件当事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公安机关收取费用。这一问题,不仅破坏了公安机关全国一盘棋协同作战、共同打击犯罪的优良传统,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和秉公执法工作,而且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了严肃纪律,纠正侦察办案等公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
二、各地公安机关在协助外地公安机关追捕逃犯、追缴赃款赃物、协查犯罪线索等公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公费旅游、宴请和娱乐。
三、对外地公安机关来人依法办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对外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取证、追赃、追捕逃犯,应积极配合,依及时办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执法办案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迅速纠正。检查和纠正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今后,凡是发现巧立名目收取办案费和办案中故意刁难、不配合协助的,要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本通知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