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343号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经商国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 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 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