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安厅(局):
为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加速培养公安专门人才,1991年9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受公安部委托,在全国协调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公安管理专业〔基础科(专科)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公安部商请全国考委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公安管理专业本科。经研究决定,刑事侦察专业本科的主考学校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担任,公安管理专业本科的主考学校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担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国考委负责制定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开考计划,承担统一命题、有关课程阅卷评分的统筹安排等项工作,协调各地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地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 公安部按照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开考的有关规定,负责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 各省考委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有关人才的需要和可能,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考。省考委和公安厅(局)共同商定开考本科的,两部门应据此精神联合发文,具体落实任务,明确分工,并报全国考委、公安部备案。
四、 已决定开考刑事侦察或公安管理专业的地区,省考委应按照全国考委审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规定,承担集体报名、组织考试、对部分课程的阅卷评分、建立考籍档案、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工作。
五、 鉴于刑事侦察、公安管理专业的行业特点,报考人员限定为公安干警(含铁路、交通、林业、民航公安民警)、武装警察。
六、 凡报考基础科(专科)段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经所在单位批准,一律到各地公安机关报名,由公安厅(局)汇总后报当地省考委办公室。
七、 报考本科段的具体条件为:
1.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和公安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上述专业的本科段。
2.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刑事侦察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考刑法学、中国公安通论两门课程。
3.已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公安学类有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公安管理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考刑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两门课程。
八、 年龄在35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试英语。免试英语者须加考三门规定的课程,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刑事侦察专业加考课程为:警用移动通讯、侦察语言学、刑事技术(或犯罪情报学)。
公安管理专业加考课程为:警察组织行为学、公安行政诉讼、刑事侦察情报学。
九、 两个专业的报名费和考务费,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公安厅(局)统一收取并支付给当地省考委办公室。各地(市)、县级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行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考试协调费(含命题费)由公安部支付给全国考委。
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刑事侦察和公安管理专业,其政策性、行业性较强,各省考委和公安厅(局)应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开展此项工作。
十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考场纪律者,各级考试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公安部门作出严肃处理。各地公安部门应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协助当地考试部门抓好考风考纪工作。
十二、 两个专业本科段开考计划将于1997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0月。基础科(专科)段的考试时间按全国考委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两个专业何时终止考试,由全国考委与公安部共同商定。
按照国家教委教考厅〔1992〕1号文件所规定的编号规则,上述两专业的全国统一编号为:
B408 刑事侦察
B409 公安管理
如有与考委〔1991〕20号文不同之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考试计划(略)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本科段)开考计划(略)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略)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段)开考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