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1995年)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请示》(湘公法〔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如果确有错误或者执行不当,应当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或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予以纠正。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错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对此不服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中,有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