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4年)司法部公证司、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我国公民办理在国外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0   阅读:

发文机关外交部,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字0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驻外使、领馆:

近来,一些曾在国外居住过的我国公民为申请出国工作、学习、定居等,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经研究认为,凡在国外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者,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 曾在国外工作或学习过、不享受外交或领事豁免权的我国公民,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曾受(或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应向其原居住国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当事人可直接或委托在国外亲友代为申请。

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曾受(或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将在我国内使用的,须办理出证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 曾在我驻外使、领馆工作过,享受外交、领事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的,应由本人向原派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原派出单位出函,通过外交部信使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我驻外使、领馆为上述中国公民出具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书,以中文为主,如需要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其附上使用国的文字或国际通用的外国文字作为译文。

凡在我驻外使、领馆工作的现任外交官、领事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如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一律不予受理。


三、 曾在我驻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机构工作过的外交官或工作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随行家属,申办在国外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可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由我派驻该国的使、领馆负责办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