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1]司公字第105号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为去台人员办理
解放前在大陆未受刑事制裁公证的函
(1991年10月17日 [91]司公字第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反映,一些去台人员为申请赴美定居,需办理在大陆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公证书。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对解放前曾在大陆居住的去台人员申办在大陆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公证,有据可查的,公证处经调查属实,可以为其办理去台之前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证明(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如无档案可查,公证处对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现住址、解放前在大陆住址及去台时间调查属实后,可以为其出具去台之前是否受过刑事制裁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月(注)以前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此日期指当事人离开大陆去台湾的时间
附件二: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月×日被××法院因××罪判处××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附件三: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至今未发现×××(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台湾省×市×街×号)于××××年×月(注)以前在中国居住期间曾受过刑事制裁的档案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此日期指当事人离开大陆去台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