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0年05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0]司公字第55号
施行日期1990年05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外国公民在华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的通知
(1990年5月15日 [90]司公字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为给曾在中国居住过的外国公民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证明,统一办证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 凡在中国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应持其身份证明,以及在华居住的时间、地点,从事何种工作或在何学校学习等证明材料,向其在中国最后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1.曾在我国有关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其在华工作、学习过的单位或学校进行调查,由该单位或学校为申请人出具在该单位或学校工作、学习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当事人办理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2.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过、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公民,申办在中国居住期间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受理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向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所在地县、市以上公安机关调查,由该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出具在该使、领馆或外国驻华机构工作期间是否受过我国司法机关给予的刑事制裁的证明,公证处据此为申请人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对在驻华使、领馆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三、四。对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公证书格式仍用附件一、二)。必要时,对于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机关还可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实。
二、 曾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享有豁免权的外交、领事人员及其家属申办未受刑事制裁证明的,公证处不予办理。如有被我国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制裁的领事人员,则可为其出具受过刑事制裁的公证书(格式见附件四)。
附件:公证书格式(一、二、三、四)
附件:
格式一: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国公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
格式二: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国公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
格式三: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国公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工作期间未曾受过中国司法机关给予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
格式四: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国公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工作期间,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姓名应写本人外文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