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4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211号
施行日期1984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五日(84)沪证发字第55号《关于对早年出境的本市居民申办未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于解放以前或解放初期出境赴美定居的,现在要求办理其在中国居住期间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者,如果能够查到当时的档案记载或有关知情人,可为其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如果确实无法查证,可为其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证词为“兹证明至今未发现×××于××××年×月至××××年×月在中国居住期间曾受过刑事处分的档案记载。”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