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3年05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5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1983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公证律师管理处晋司公(82)第129号关于律师可否接受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及家属的委托代理申诉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令均没有把代理申诉列入律师的业务范围,过去有的法律顾问处虽曾试办过,但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不宜把它列为律师业务。目前各地一般的做法是,律师仅为当事人代写申诉书,由当事人自行出面申诉。
此复。
【苏义飞备注:此批复没有被废止,但实践中已经过时,现在申诉案件已经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