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1982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1982〕城32号
施行日期1982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部来函反映,吉林省和龙林业局有的职工被判刑,其家属生活发生困难,要求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经研究,我们意见:职工犯罪被判刑并开除公职的,在服刑期间,其家属确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当地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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