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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民他字第21号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xx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 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xx应承担扶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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