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1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1]民他字第21号
施行日期1981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xx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 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xx应承担扶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