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5年)公安部关于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5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禁毒〔2015〕203号

施行日期2015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禁毒〔201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毒品问题已进入加速蔓延期,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数持续增长,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活跃于社会,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极大隐患。特别是近年来,吸毒人员引发的抢劫、盗窃、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数量激增,自伤自残、暴力杀人等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吸毒人员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把隐性吸毒人员纳入管控视线,有效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吸毒检测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适用对象

各级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要加强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排查发现工作,重点要注意排查发现以下7类涉嫌吸毒的重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一)涉毒违法犯罪前科人员、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涉黄涉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嫌疑人员;

(六)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员;

(七)群众举报吸毒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吸毒检测必要的其他人员。


二、 检测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涉嫌吸毒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吸毒检测,并对查明吸毒行为的嫌疑人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办案场所后,应当根据本地毒品消费流行情况,对其进行相关毒品的吸毒检测。对于确定有吸毒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为后续依法处置提供证据支持。


三、 处置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发现有吸毒行为的,要依法对其吸毒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处理。对于吸毒行为,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要根据其吸毒成瘾情况采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

对于因吸毒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被裁决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于因吸毒行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如因其他犯罪行为已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刑事羁押期限不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完毕后,应当继续执行行政拘留;如嫌疑人因各种原因被依法采取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执行行政拘留(不符合收押条件的除外)。

对于因吸毒行为被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的,如嫌疑人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社区戒毒中止,羁押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期限,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如嫌疑人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社区戒毒终止。

对于因吸毒行为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如嫌疑人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时间连续计算,相应时间折抵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当刑罚执行完毕、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吸毒检测作为排查发现吸毒人员的重要手段,不仅能有效降低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审查、看押等环节的意外风险,还是遏制毒品发展蔓延、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重要途径。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吸毒检测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沟通联络、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对策研究等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成为公安机关一项常态化执法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各警种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吸毒检测工作。禁毒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帮助相关警种学习掌握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知识及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数据录入方法,确保发现的每一名吸毒人员都能及时、准确地录入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法制部门要把针对涉嫌吸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在案件法律审核时重点加强对移交案卷中是否包含《现场检测报告书》的审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吸毒检测,或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不合格的,应明确提出整改意见。监所管理部门要对办案单位移送涉嫌吸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进行核对,不具备的不予收押;针对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违法犯罪人员,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4〕3号)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科技信息化部门要根据禁毒部门需要,改造本地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执法办案模块,增加“是否吸毒”、“是否吸毒检测”和“毒品检测结果”的采集内容与业务流转过程,并通过与全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的对接接口及时上传相关信息。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吸毒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吸毒嫌疑、经现场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移交公安禁毒部门或派出所继续办理。刑事技术毒品检验部门要加大对吸毒人员血液检测、毛发检测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确保检测结果的及时、准确。

(三)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吸毒检测和成瘾认定培训纳入民警职业训练体系,由教育训练部门牵头,在基层一线执法民警专业训练中增加训练课时。同时,要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基层执法民警分期分批进行吸毒检测工作专门培训,通过组织学习《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和《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让每一个执法民警都熟练掌握吸毒检测、成瘾认定的法律要求、程序规定、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防止出现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执法人员,方可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或成瘾认定,严禁未经培训人员开展吸毒检测相关工作。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要求,为吸毒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经费和装备保障。要积极争取将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装备配备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列入中央转移地方禁毒专款保障范围。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要统筹考虑和安排好本地吸毒检测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器材,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器材短缺而导致无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推进、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禁毒局。


2015年3月20日

跳至第条

相关案例

王波与山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山东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