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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发文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金融〔2009〕24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豫公经〔2009〕2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规定,应予追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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