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发文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金融〔2009〕24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9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9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一起保险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保险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标准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豫公经〔2009〕2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后,现批复如下:
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对“情节严重”尚无具体司法解释。本案中,张某隐瞒其妻子已患癌症的事实,向中国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和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开封分公司共投保43万元,并在其妻死亡后申请理赔,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规定,应予追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