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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虎保护管理和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局

发文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林护发〔2009〕298号

施行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虎是自然保护领域中的重要代表,是国内外社会关注的热点野生动物物种,以虎为主的虎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国虎保护工作,长期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努力,在野生虎分布区建立多个自然保护区,强化野外巡逻管护,恢复和扩大栖息地,开展科学研究和调查监测,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行为,广泛开展公众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必须看到,现阶段我国野生虎种群仍处于极度濒危状况,栖息地面积难以满足野生虎生存的要求,供老虎猎食的物种种类和数量也较少,急需加大老虎拯救保护力度;一些边境地区和集贸市场仍存在少数走私和非法经营虎骨、虎皮等虎产品的现象,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还为一些极端保护组织或个人非议和指责我国虎保护立场和传统医学等方面,提供了说辞和借口,对我国形象和声誉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鉴此,为切实推动我国野生虎种群的保护,加强栖息地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依法保护濒危物种,履行与国际社会共同保护全球野生虎的义务,体现我国对全球野生虎保护工作的负责任态度,并倡导全社会虎年护虎行为,现就加强野生虎保护管理工作和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通知如下:

一、 切实强化野生虎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

为拯救处于濒危状况的野生虎种群,现存野生虎分布区及其潜在的活动扩展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上述区域组织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野生虎种群及其捕食动物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负责领导,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野外巡护力度,切实防范盗猎野生虎及其捕食动物的情况,确保其种群安全;二是结合林业生态建设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制定恢复、改善栖息地生境和捕食动物资源的方案,尤其是要研究解决栖息地隔离等问题的措施,并创造条件争取项目实施,为野生虎种群的稳定和扩大提供更好的生境;三是坚持对野生虎及其栖息地生境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其动态,为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四是对野生虎及其捕食动物伤害人畜、损毁农作物的情况,要及时做好补偿,并积极研究严防办法,化解周边群众与野生虎保护之间的矛盾,并争取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到野生虎保护行动中来。

在上述工作中,现存野生虎分布区及其潜在的活动扩展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和基层保护管理站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不仅要指导其建立可行的工作制度,切实强化其责任意识,还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关心、重视他们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基本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提高保护管理效力,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 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犯罪行为对虎保护工作的危害性,以及对我国形象、声誉的负面影响,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野生动物产品交易较频繁的场所、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并组织力量开展执法,做到巡查到位、责任到人、执法有力。在情况复杂、问题严重的地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主动协调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执法部门,建立起政府领导、多部门协调执法的机制,及时交流执法信息,共同分析涉及虎骨、虎皮等虎产品的犯罪活动趋势,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地森林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认真核查,依法严肃查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有效遏制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大力发挥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中的积极作用,我局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了野生动物保护举报电话(010-62888606)和举报邮箱(savewildlife@caf.ac.cn)。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鼓励公众通过上述渠道提供有关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等犯罪活动的信息,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向社会公布本区域的举报电话,通畅信息渠道,并根据公众举报信息指导执法,确保公众举报、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得到调查和依法处理。对群众多次举报、反映的涉及走私、非法经营虎产品的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 严格规范虎驯养繁育活动,强化对人工繁育虎死亡后虎产品的监管

为防止人工繁育虎死亡后长期库存的虎骨、虎皮等虎产品非法流入市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虎驯养繁殖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对死亡后虎产品的监管,要做到:一是所有虎驯养繁殖活动,须依法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具备开展观赏展览的场所和条件;二是对所有人工繁育的虎个体,须详细记录其各方面情况,并统一实行标记,以建立全面的虎繁育个体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追踪管理;三是对人工繁育虎死亡后虎体或经分类处理的虎骨、虎皮等虎产品,要与1993年以来封存的虎骨一样,继续予以封存,并一律登记在册,未经许可不得启用;对确无条件封存的,可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下予以销毁,严格防止其非法流入市场;四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等宣传手段,告诫社会公众不要购买非法虎骨制品和穿戴非法来源的虎皮服饰,倡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行为,举报非法活动,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关注、联防共管的保护机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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