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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部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8年05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8〕12号

施行日期2008年05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山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律师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晋司字[2008]第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属于刑罚的具体运用,宣告缓刑以犯罪分子受到特定种类的刑罚判决为前提。因此,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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