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5〕8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报来我局的《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 刑法室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包括变造、出售变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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