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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打击走私违法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走私分子阻碍、抗拒缉私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现上升趋势。有的纠集不法分子以跟踪、盯梢的办法,阻碍和干扰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的采取设置路障、水障,甚至采取撞船、烧船、沉船等恶劣手段阻碍、抗拒海关缉私;有的煽动群众哄抢已被海关缉私机构查扣的走私货物,甚至发展到采取暴力手段殴打、伤害海关缉私人员,公然对抗、破坏海关缉私人员的执法工作。上述种种非法行径,严重阻碍了海关缉私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给部分地区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确立的“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私工作方针,保障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现就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惩治和制止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保持清醒的认识,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有效性的大局出发,从保持打击走私持久的高压态势,有效遏止走私活动反弹、回潮和净化执法环境、巩固打私工作良好局面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阻碍和抗拒缉私行为的重要意义,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把此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已被海关查扣的走私货物、走私运输工具,构成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以妨害公务罪、聚众哄抢罪以及其他相应的罪名立案侦查;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为了保障侦查走私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物和自身的安全,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聚众哄抢走私货物、走私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严重妨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海关缉私警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职权,采取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等法律规定的措施,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为了有效制止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海关缉私警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或者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抗拒执法的紧急情况,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二、 海关和公安机关要依法分工协作,实施联手打击。为有效追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海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管辖原则和分工协作原则,对有关案件进行如下处理:

(一)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涉嫌构成犯罪,同时实施走私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妨害公务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走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依法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走私行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的行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可以分别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缉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需要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立案侦查。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一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他与走私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三、 加强海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及时查处案件。各地海关应当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海关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阻碍、抗拒海关缉私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地区的海关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或者经常性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对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等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查处,不得推诿、延误案件的查处。

各直属海关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主动通报本关区所发生的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的案件情况,依法将相关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海关缉私警察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对于发现的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出警依法予以制止,并协助公安机关预先做好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为公安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海关缉私机构对于查获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阻碍、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案件,在控制或者查清有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出具移送文书,连同必要的证据材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现场未能抓获或者事后查不清有关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海关缉私机构应当将案情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认为依法需要调查处理,要求海关提供证据材料的,海关缉私机构应予积极协助。

海关缉私机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清违法犯罪嫌疑人之后48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移送单位。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其行为同时违反 海关法的规定需要予以海关行政处罚的,海关缉私机构应当在依法予以海关行政处罚后,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或者海关缉私机构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一方因办案需要对该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可在向执行行政拘留或者侦查的另一方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对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办案的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级海关和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互商执行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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