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3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3〕66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超链接:(2003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买卖假币胶片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广公(经)字[2003]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以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对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