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0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0]法民字第8号
施行日期1980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民政部:
对于你部所拟《社会救济工作暂行条例》(稿)第三章 第十三条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参考。
五保户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确定五保供给时,不能把有无财产或财产交不交集体作为条件。实行五保后,因生活需要,五保户有权处理属于其个人的财产。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清偿债务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如死者有遗嘱或其亲友曾尽有一定供养义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从遗产中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