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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逃跑而无法告知其复核权的情况下可否没收保证金问题的请示》(辽公明发(2001)9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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