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2〕108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2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队苏公经[2001]669号《关于认定“邦迪”注册商标有关性质的请示》收悉。经商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现批复如下:
驰名商标并不等同于重点商标。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据法律而认定的商标;重点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有较高知名度且遭受跨省(市、区)严重侵权而确定的予以特别保护的商标。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