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经〔2001〕1021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公经[2001]1021号 2001年9月7日)
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在办理刘安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案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鲁公经[2001]301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1998年6月8日就此类问题函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信用卡超限额透支的金额,属于贷款性质。若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