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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公安部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现 通告如下:

一、 汽车所有者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格遵守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现汽车被盗被抢,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据实提供被盗被抢汽车的车型、颜色、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接报的被盗被抢汽车的信息自本 通告发布之日起,将随时在报纸上公布。


二、 各地公安机关应在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修理厂点张贴登载被盗被抢汽车信息的报纸。汽车交易市场和汽车修理厂点对交易和修理的汽车,必须根据公布的被盗被抢汽车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被盗被抢汽车,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对已公布的被盗被抢汽车仍然进行交易或者承修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 单位和个人交易汽车,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国家批准的汽车交易市场进行。私下交易均属非法交易,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四、 在汽车交易市场购买汽车者,应当了解汽车来历,查询所购汽车是否属于被盗被抢汽车,查验汽车特征(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等),发现是被盗被抢汽车,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核发汽车牌证时,发现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等被人为改变或毁坏等来历不明的汽车,应当一律扣留审查。对购买的赃车应一律收缴,归还原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车者自负。明知是赃车仍然购买的,要依法处理。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给被盗被抢汽车办理牌证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被盗被抢汽车,都有义务检举。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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