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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犯罪和监狱、劳动教养科研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132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科研工作在监狱、劳教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实现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目标,科研工作具有更加特殊的重要意义。在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过去监狱、劳教系统的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监狱、劳教工作的发展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为此,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科研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的领导,要重视科研工作,把科研工作纳入自己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具体部署,定期检查和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各级领导还应积极倡导并亲自主持、参加监狱、劳教和预防犯罪的科学研究。在决策过程中,应注意吸收科研人员参加,应用科研成果逐步形成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 加强科研机构建设

专门研究机构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但是,有些省、区、市现在还没有专门从事预防犯罪和监狱、劳教科研工作的机构,应当设法尽快建立起来。行政编制有困难的,可以搞事业编制解决。已经有专门研究机构的,应当加强对他们的领导,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并了解、关心他们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三、 不断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把科研工作搞上去,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就必须不断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教育科研人员树立敬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其次是把好进人关。今后,调到科研部门从事研究工作的,应当是大学本科以上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的人员。不能把科研部门当成安置富余干部的场所。再次是有计划地加强培训,尽快提高现有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年轻科研人员,要让他们到实际部门锻炼,增长实践知识。对于基础理论功底欠缺的人员,应选送他们到有关院校培训进修,提高理论水平。


四、 拓宽科研领域,提高科研水平

监狱、劳教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比较研究三个方面。通过基础理论研究,可以逐步探索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预防犯罪理论和监狱科学、劳教科学理论体系;通过应用研究,可以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服务;通过比较研究,了解我国的历史和国外的状况,可以使我们开扩眼界,扩大思路,吸取历史上和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少走弯路。我们应在这三个方面加强投入,不断拓宽研究领域,提高科研水平。


五、 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机制,落实部级科研课题指南

符合科研规律的管理机制,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司法部于1993年以司发[1993]010号文件,颁布了《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是司法行政系统科研工作的规章之一。部级课题实行两级管理,部课题领导小组负责课题的立项、检查和验收。 监狱法公布之后,为了同 监狱法的提法相一致,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改劳教部课题领导小组,已更名司法部预防犯罪课题领导小组。各省(区、市)也应参照司法部的做法,成立省预防犯罪课题领导小组,负责部级科研课题的初评和推荐,以及检查、督促本地区所承担项目的落实。各省(区、市)的部级课题领导小组,由司法厅(局)分管研究工作的厅(局)长牵头,监狱局、劳教局和研究所等部门的领导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六、 加强本系统科研单位的横向联系

为了推动监狱、劳教系统的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科研质量,监狱系统、劳教系统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改进科研工作方法。此外,还可以开一些地区性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等,以多种形式加强全国监狱、劳教系统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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