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8年)人事部考核奖惩司关于过失犯罪人员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2   阅读:

发文机关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核司函〔1988〕4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8年9月7日 人核司函〔1988〕4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干部教育奖惩任免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关于因过失犯罪人员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关于过失犯罪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保留公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的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保留公职,拘役期满后经任免机关批准,原单位将其收回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