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核司函〔1988〕4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8年9月7日 人核司函〔1988〕4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干部教育奖惩任免处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关于因过失犯罪人员问题处理的请示》收悉。关于过失犯罪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保留公职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的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 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保留公职,拘役期满后经任免机关批准,原单位将其收回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