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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防范信用卡犯罪行为内部掌握标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3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5〕第137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一、 伪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是以骗取资财为目的,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式样或非法获得有关技术数据,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冒充真信用卡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伪造信用卡”处理。具体包括:

(一)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非法生产制造;

(二)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非法凸印、写磁的伪造信用卡;

(三)非法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真信用卡的凸印内容部分或全部烫平,然后重新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的伪造信用卡;

(四)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非法涂改、擦消,然后重新签名的假冒信用卡;

(五)利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其他带有磁条的卡片非法写磁,在ATM、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的假冒信用卡。


二、 作废的信用卡

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

(一)发卡银行委托信用卡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

(二)发卡银行对空白信用卡凸印、写磁时产生的废品;

(三)超过有效期限的信用卡;

(四)被发卡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包括持卡人挂失生效的挂失卡;发卡银行提出止付或紧急止付的止付卡等。

(五)持卡人销户、更换新卡时退回发卡银行的失效信用卡;

(六)各种样本卡。


三、 冒用信用卡

冒用信用卡是指非法持卡人冒充、使用合法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资财的行为。下列行为之一即属“冒用信用卡”,包括:

(一)盗窃他人信用卡、密码;

(二)盗窃发卡机构尚未发出的新卡、密码;

(三)拾取他人信用卡并冒充他人名义进行使用;

(四)拾取发卡机构遗失的信用卡进行非法使用;

(五)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在POS机或ATM机上冒充他人使用;

(六)借用他人信用卡,冒充他人签字进行使用;

(七)非法获得《领卡通知》和/或身份证明,冒领使用;

(八)利用工作之便和其他非法手段,以伪造或修改记帐凭证、更改电脑帐户资料等手段直接冒用持卡人信用卡帐户资金;

(九)商户收银员、银行工作人员或不法商户利用各种持卡人的有效信用卡非法复制签购单或非法在POS机上操作冒用。


四、 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发卡银行资金为目的或明知自己无力偿还仍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属“恶意透支”,具体包括:

(一)恶意办卡。以伪造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信用资料,或非法私刻、偷盖公章,伪造本人或担保人等资信证明文件,骗取发卡银行给其发卡,并使用骗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

(二)持卡人串通商户,对同一笔交易采取分单压印、差额付现等手段,逃避银行授权监管而形成信用卡透支;

(三)蓄意逃避银行授权,在同月或同周(日)内多次利用免授权限额进行取现和消费而造成的信用卡透支;

(四)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仍继续透支;

(五)经发卡银行催告,未及时偿还全部透支款项和利息的行为;

(六)明知自己已透支,却未将已迁移(变动)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通知发卡银行,企图逃避银行追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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