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发布日期】 2003.09.18
【实施日期】 2003.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相关链接:
(1997年)价格法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