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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75年06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5]法办司字第30号

施行日期1975年06月1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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