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74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74]法办司字第30号
施行日期1974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函《关于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减少交纳所得税事》,望转知你们所属办理公证工作的法院照此办理。
附件: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减少交纳所得税事
(1974年9月17日), (74)领认文字第37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74) 沪高法刑字第239号函悉。
关于旅加华侨要求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减少向加方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事,经向我驻加拿大使馆了解:
一、华侨凡在申请加移民身份时,已经填报其在华的亲属姓名及关系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可凭汇款单据申请减交部分所得税;
二、如果在申请加移民身份时没有填报其在华的亲属姓名及关系者,则须出示亲属关系证明书以及汇款单据,才能减交部分所得税。
鉴此,你院可据实为申请人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寄我司认证时,请说明该证作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