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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3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经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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