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促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领导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准违背组织原则发表个人意见以及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言论,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媒体采访、参与撰写文章和书稿。
二、 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准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准打听与本人公务活动无关的案情。
三、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检察工作秘密。
四、 不准利用职权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打招呼,为本人和亲友谋取利益。
五、 不准要求超标准接待,不准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公款支付或影响公务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钱物和宴请,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按规定上缴。
七、 不准因个人私事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索要或借用通讯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让任何单位用公款或与公务活动有关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八、 不准借外出执行公务之机绕道旅游或参加影响公务活动的观光游玩。
九、 尊重下级检察院和地方有关单位的同志,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准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十、 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向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反映。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