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3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