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