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工作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工作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等13件工作文件予以废止(见 附件1)。
二、 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等6件工作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2)。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决定废止的部分工作文件目录 (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