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9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8年底以前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 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1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 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 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1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3)。
附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4件)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2件)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目录(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