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01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1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日公布并施行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