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1.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 严禁超期羁押;
5. 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6.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7.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
8.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